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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院裁定驳回后;可否能够再“另行告诉?”
本院认为,XXX因镶牙造成损害结果后,迄今没有治疗,相应的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,其要求人民法院责令DDD、NN先行给付其2 万元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二审判决驳回其此项请求正确。其医疗费用损失,可以在治疗终结后与其它损失一并另行告诉。综上,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。 1,如何解读此裁定?2,此次裁定未能审理裁定XXX的再审诉要求内容。二审有“释明”要求申诉人提出“医疗鉴定申请”,申诉人上交了,主审也收了。可二审又是突然不审了。申诉人该咋办?
地区:辽宁-锦州 分类:民事法律-人身损害 提问时间:2014-06-14 08:23:39
提问者:qq1402704453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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